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保密工作與國家安全密不可分,與維護政治安全直接相關。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明確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為維護政治安全任務的重要部分。同時,做好保密工作也是維護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等國家安全其他各領域的基礎性工作。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保密法修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保密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tǒng)籌發(fā)展與安全,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是我國保密法治發(fā)展的里程碑,也為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
一、我國保密立法發(fā)展歷程
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保密工作始終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工作,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革命戰(zhàn)爭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發(fā)展,黨章和不少黨內文件中對于保密紀律、保密組織以及保密工作等作了十分詳盡的規(guī)定。在和平建設時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發(fā)展。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明確了“為國內外敵人竊取、刺探國家機密”行為的刑事責任。1951年6月,政務院第87次政務會議通過《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1951年《暫行條例》),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準后公布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制定的第一部保密法規(guī),規(guī)定了國家機密的基本范圍、保密組織、保密制度以及作為反革命罪處置的保密違法行為等。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的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決定中,也有不少涉及保密工作要求。例如,195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處理違法的圖書雜志的決定》明確,存在“泄露國家機密”情形的圖書雜志,可以依法作停止發(fā)行、停止出賣、停止出租或者沒收等處理。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發(fā)展,黨和國家的各條戰(zhàn)線對保密工作不斷提出許多新問題、新要求。1982年憲法分別在兩個條款中對公民和全國人大代表必須保守國家秘密提出要求,為做好保密工作提供了根本法依據。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這部法律在當時背景下較好地關注到了保密與便利信息利用的關系,以及依法治密的相關要求,為推進保密工作正規(guī)化、法治化起到重要作用。例如,按照“三要素”規(guī)定了“國家秘密”定義,強調國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屬性;明確了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改變1951年《暫行條例》不區(qū)分秘密等級一律稱“國家機密”的做法,按照“絕密”“機密”“秘密”實行分級管理,并對定密、解密程序作了具體規(guī)定等。
1988年保密法頒布施行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特別是信息化的發(fā)展和電子政務的建設與應用,保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此,2010年4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保密法進行了修訂。這次修訂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針對信息公開和保守國家秘密之間出現的新問題,進一步完善了定密制度,特別是引入了定密權和定密責任人制度,劃分了不同層級機關、單位之間確定不同密級國家秘密的權限,在機關、單位內部規(guī)定由定密責任人負責定密工作。二是針對國家秘密的存在形態(tài)和運行方式發(fā)生巨大變化,涉密載體由紙介質為主發(fā)展到聲、光、電、磁等多種形式等情況,強化了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有關保密管理要求。三是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一些新的經濟和社會組織進入涉密領域,保密部門的屬性也在過去單純內部管理的基礎上增加了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為此,將其名稱由“保密工作部門”修改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并增加了規(guī)章制定權、對于相關涉密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保密審查、密級鑒定等職能。四是針對涉密人員流動性增強、流向復雜,管理難度加大等問題,完善了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制度。
二、本次保密法修訂的主要背景
保密法自1988年9月頒布、2010年4月修訂以來,有力促進了保密事業(yè)發(fā)展,對于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進入新時代,國際國內形勢發(fā)生深刻變化,科技發(fā)展日新月異,竊密與反竊密斗爭更加尖銳復雜,保密工作面臨一些新問題新挑戰(zhàn)。黨的二十大明確提出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要求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戰(zhàn)略體系、政策體系、風險監(jiān)測預警體系、國家應急管理體系等。聚焦當前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以及黨中央對于維護國家安全提出的新要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本次保密法修訂的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保密工作應黨而生、伴黨而行、為黨而興,始終是黨和國家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保密工作,作出關于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保密工作指明前進方向、提供根本遵循。這次保密法修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保密工作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為維護國家秘密安全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積極應對新發(fā)展階段國家安全形勢任務的迫切需要。保密工作處于反竊密防泄密斗爭的第一線,與國家安全各領域高度融合,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國家安全的內涵外延日益豐富、時空領域不斷拓展、內外因素錯綜復雜,國家安全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而深刻的變化。具體到國家秘密安全方面,國家秘密承載、處理方式向數字化持續(xù)演變,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給保密工作帶來新風險新挑戰(zhàn);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進入涉密領域、從事涉密業(yè)務,管理難度加大。這次保密法修訂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緊密圍繞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全局,統(tǒng)籌高質量發(fā)展和高水平安全,著力防范化解重點領域泄密風險,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fā)展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必須更好發(fā)揮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規(guī)范,積累了一大批較為成熟的經驗。同時,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引下,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國家安全領域立法相繼出臺,國家安全法治體系不斷完善。此次修訂保密法,及時總結提煉實踐經驗,將其固化為法律制度,推動各方面保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同時,與國家安全領域相關法律制度進行有效銜接,有利于更好地匯聚國家安全法治合力,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三、保密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保密法修訂工作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黨對保密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進一步發(fā)揮黨管保密的政治優(yōu)勢和組織優(yōu)勢。二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tǒng)籌發(fā)展和安全。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保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四是堅持統(tǒng)籌協調,與相關法律做好銜接,形成制度合力。新修訂的保密法共6章65條,與修改前的保密法相比,新增12條,修改38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法律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了加強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保密工作優(yōu)良傳統(tǒng),是保密工作必須堅持的政治原則。當前,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復雜嚴峻,風險挑戰(zhàn)前所未有,必須堅定不移始終堅持黨對保密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這次保密法修訂旗幟鮮明地把黨管保密寫入法律,完善了黨管保密的領導體制,明確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戰(zhàn)略和重大方針政策,統(tǒng)籌協調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保密法治建設,有利于更好發(fā)揮黨管保密的政治優(yōu)勢和組織優(yōu)勢。
二是完善定密、解密制度,推進精準定密和及時解密。定密是做好保密管理的源頭性工作。精準定密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基礎,及時解密是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客觀要求。新修訂的保密法,進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強條文的周延性和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定密制度方面,明確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完善定密責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權機制;區(qū)分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的不同定密權限,并對密點標注作出原則規(guī)定,進一步推動定密精準化、科學化。解密制度方面,將國家秘密審核由定期審核修改為每年審核,并明確了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壓實定密機關、單位解密審核的主體責任。
三是重視保密科技創(chuàng)新和科技防護,提升保密法“科技含量”??萍甲粤⒆詮娛菄覐娛⒅踩?。黨的十八大以來,保密戰(zhàn)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創(chuàng)新驅動,扎實開展各項保密科技工作,為形成基本防控能力、維護黨和國家秘密安全作出重要貢獻。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正在加速演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層出不窮,對保密科技自立自強提出更高要求。保密法總則增加一條,明確國家對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的鼓勵、支持,強調提升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為保密科技實現高水平自立自強提供法律支持。在保密科技防護制度措施方面,修訂后的保密法規(guī)定涉密信息系統(tǒng)規(guī)劃、建設、運行、維護全流程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標準,并配備保密設施、設備,明確涉密信息系統(tǒng)定期風險評估要求,避免“帶病運行”;另外,規(guī)定機關、單位加強對信息系統(tǒng)、信息設備的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監(jiān)管設施,及時發(fā)現并處置安全保密風險隱患。此外,新修訂的保密法還進一步規(guī)范用于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管理,明確規(guī)定用于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標準,并建立抽檢、復檢制度。
四是完善網絡信息、數據保密管理,適應信息化、數字化條件下國家秘密管理需要。隨著信息化、數字化的飛速發(fā)展和廣泛應用,國家秘密管理難度不斷加大,網絡信息保密防范和管理的重要性愈加凸顯。這次保密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網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網絡信息的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均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fā)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fā)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及時處置報告,并根據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對有關設備進行技術處理等。同時,考慮到在數字化時代,數據是重要生產要素,成為國家基礎性戰(zhàn)略資源,數據安全與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息息相關。數據安全法對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和安全監(jiān)管作了系統(tǒng)規(guī)定,并明確涉密數據管理適用保密法律、法規(guī)。這次保密法修訂加強與數據安全法的協同銜接,新增涉密數據管理及匯聚、關聯后涉及國家秘密數據管理的原則規(guī)定。
五是在附則部分對于工作秘密作出銜接性規(guī)定。工作秘密是有關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的或者獲取的一些內部敏感事項,如有關工作的內部方案、討論記錄、過程稿、請示報告。雖然達不到國家秘密的程度,但如果泄露,也可能會對機關、單位的工作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需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加強內部管理。早在1952年《治安保衛(wèi)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中,就出現了治安保衛(wèi)委員會委員必須“保守工作秘密”的要求。在此次保密法修訂前,也已有反間諜法、審計法、監(jiān)察官法、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駐外外交人員法等10多部法律針對特定領域工作秘密保護提出要求。考慮到在實踐工作中工作秘密大量存在,保密法在附則中對此作了銜接性、原則性規(guī)定,明確機關、單位對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適用工作秘密管理辦法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工作秘密管理辦法另行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明確工作秘密不同于國家秘密的屬性,也不適用國家秘密的保護措施,而是適用工作秘密管理辦法要求的相關措施;另一方面為下一步做好相關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據。當然,在工作秘密保護中也要注意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不能當作工作秘密保護。